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一)

Released On:2021/03/16

一、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二、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


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将发行股票要求中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增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新证券法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其他情形的证券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包括丰富了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围,新增四种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五、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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